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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財稅[2009]19號 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補征稅款等問題的批復 |
| 發(fā)布時間:2011/11/22 來源: 閱讀次數(shù):76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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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補征稅款等問題的批復 2009-02-17 財稅[2009]19號 浙江省財政廳: 你廳《關于耕地占用稅征管問題的請示》(浙財農(nóng)稅字[2008]22號)收悉。經(jīng)研究,現(xiàn)批復如下: 一、免征或減征耕地占用稅后,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,不再屬于免稅或減稅情形的,應按辦理減免稅時依據(jù)的適用稅額對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補征耕地占用稅。 二、對于未經(jīng)批準占用耕地但已經(jīng)完納耕地占用稅稅款的,在補辦占地手續(xù)時,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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